歡迎光臨,很高興為您服務^^ 114年度勞健保費率表 113年12月教育訓練課程-交通事故處理及案例解析 114年1月教育訓練課程-勞保與勞基(實務案例) 114年2月教育訓練課程-不動產資產傳承

常見問題Q&A

smiley鑑於社會勞動型態改變,非典型勞動人口及零工經濟增加,且自然人雇主經常有臨時或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情形,為保障該等勞工之工作生活安全,故專為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設計特別加保制度,渠等可透過簡易投保管道參加職災保險,使其工作發生職災事故時可取得基本生活保障。

 

臨時上工有保障!特別加保制度 x 懶人包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包含下列人員:

  1. 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 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 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 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試算連結

請選擇欲試算的項目並依照指示填入投保薪資及條件,即可得到試算結果。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金額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勞保給付的申請手續簡單又免費

勞保局表示,其實申請勞保給付的手續很簡單,請投保單位幫忙申請又免費,而且勞保局核定給付金額的多寡,和失能的部位與程度有關,和由誰提出申請無關,由他人代為申請,核付的金額並不會比較多。 
 
「我生病已經非常痛苦了,為什麼申請勞保給付,還要被勞保黃牛剝削!」這是一位不幸罹患重病,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卻遭到勞保黃牛詐騙的蔡小姐不平之鳴。她說,勞保黃牛只拿了一張空白的申請表格給她,其他什麼事也沒做,勞保局給付65萬元後,勞保黃牛提出抽傭19萬多元要求,還去法院提告,她非常後悔找勞保黃牛。
蔡小姐不幸罹患重病,切除肝膽、臉部神經麻痺、吞嚥困難,在就醫期間,被守在醫院的勞保黃牛百般糾纏,並詐稱一般民眾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手續繁雜,甚至受到刁難,很難獲准,只有委由他們辦理便能順利獲得較高勞保給付。
 
蔡小姐在罹患重病心情憂鬱,又不堪黃牛糾纏,一時失查,與勞保黃牛簽下契約書,委由勞保黃牛代辦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之後,勞保黃牛只拿了一紙「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給她,囑她拿去醫院給醫師填寫外,根本沒有其他協助作為。 

蔡小姐說,她到醫院請醫師開具失能診斷書,並將失能診斷書的收執聯拿回去給公司,公司就填具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失能給付。後來勞保局依據她失能部位與程度,核付了65萬元,此時勞保黃牛開始對蔡小姐百般糾纏,執意要蔡小姐付他30%的酬金約19萬5千元,並向法院提告請蔡小姐支付。

幸好蔡小姐的妹妹曾在保險公司服務,具有法律常識,得知姐姐狀況後,除向勞保局洽詢有關類似案例的處理方式及法院判例外,並請在大學擔任法學教授的朋友協助,與勞保黃牛對簿公堂。 
案經法官查明,認為勞保黃牛所提供的服務與請求的報酬顯然不相當,縱使蔡小姐與勞保黃牛簽有代辦勞保給付的契約,但法官認為該契約本質與居間人相似,而買方支付居間人的報酬最高為3%,因此判定蔡小姐勝訴,但因雙方已簽定契約,蔡小姐還是須支付少額的交通及諮詢費用。  
 
勞保局再次提醒,申請給付時如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請教勞保局,勞保局會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一併提供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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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給付

最新修訂:

給付標準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載)(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相關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1.普通傷病:因意外或疾病住院第4日起得申請普通傷病補助費。
※   符合以下情況  *住院診療  *不能工作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自 住院 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給付金額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50%,年資未滿一年可請領6個月;若投保年資超過1年者,最多合計可以請領1年。

2.職業傷病:因執行職務受傷或職業病,第4日起得申請職業傷病補助費。
※   符合以下情況    *不能工作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自 治療 不能工作第4天起,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職保傷病給付之標準,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職災請領試算-->https://www.bli.gov.tw/0107053.html

二、請領手續

普通傷病:傷病給付申請及給付收據(下載)、診斷書正本、本人存摺、印章
職業傷病:請參考職災請領應備文件
如為通勤事故須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以上資料備妥至工會辦理即可,不會增加任何費用,無須付費由他人代辦。

相關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保勞保,職災傷病、普通傷病都有保障
普通傷病給付 v.s 職災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一、請領資格

失能年金:經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一次金: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失能給付標準

(102年8月13日以後適用)

三、請領手續

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載)
失能診斷書(樣本),請至本會或勞保局索取正本,交由醫師診斷,開立後可由醫院逕寄勞保局(仍須開立逕寄證明),或整份交由工會辦理。

以上資料備妥至工會辦理即可,不會增加任何費用,無須付費由他人代辦。

相關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老年給付

一、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給付:

•年資15年以上,符合法定提領年齡(46年次以前法定年齡60歲,47年次開始61歲、48年次62歲、49年次63歲、50年次64歲、51年次以後65歲)
•勞保年資合併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一次金給付:

民國106年以前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107年(47年次)提高為61歲,109年(48年次)提高為62歲,111年(49年次)提高為63歲,113年(50年次)提高為64歲,115年(51年次)以後為65歲。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以前已有勞保年資,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可選擇一次請領勞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取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
※ 未達請領年齡提前請領者,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符合請領年齡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 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退保當月起前 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 逾60歲以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三、請領手續

(攜帶存摺&私人印章至本會辦理即可)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下載)
2.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以上僅為本會會員所做重點整理,詳細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規劃退休必須知道的十個知識
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請慎選一次金或年金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C.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  遺屬年金:

1.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4.  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相關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家屬死亡給付

一、 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二、 請領手續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除戶證明
4.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相關條例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勞保被保險人上下班時間於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發生車禍,得請領職災給付。


據媒體報導,有勞工於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為未照Google地圖建議路線行走,勞保局不視為職災。事實上,該案並非因未照地圖行走而不認定為職災,係因行經事故地點之路徑所耗費時間及偏離合理應經路徑甚多,雖稱五年來皆行走該同一路線,惟難以採信其無處理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該案經爭議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

有關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原則上符合上下班「適當時間」、「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發生事故即符合職災。至於是否為上下班合理途徑是參考Google網路街道地圖推估後依事實審查,並非直接以Goolge地圖建議路線為審查依據。以往沒有網路時代,勞保局審查時如事故地點及合理應經路徑有疑義之案件,勞保局也會依紙本地圖來模擬合理的上下班應經路徑,有網路後因其更新速度較紙本快速,故改參考Google網路街道地圖。勞保局審查個案狀況有爭議時,會派人實地模擬路線,了解申請人合理應經路徑及有無合理替代路線。

勞保局為勞保之保險人,在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認定盡量採取從寬立場,但對偏離社會通念太遠明顯存有遠途繞路的案件,仍需善盡保險人專業審查責任,以維保險之健全發展。